市旅发委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估办法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8-09-03

  第一条 为做好市旅游发展委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估,是指在规范性文件实施后,依照一定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制定质量、制发内容、实施绩效、存在问题等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和综合评价,并提出处理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政策法规科作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市旅游发展委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具体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由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科室(直属单位)承担。

  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社会反响较大的规范性文件,由政策法规科会同相关科室共同承担具体工作。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科室(直属单位)应当全面调查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科学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得出评估结论。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众参与、公正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实施后评估:

  (一)规范性文件实施已满5年或距离上一次评估已届满5年的;以“暂行”、“试行”的形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施已满2年或距离上一次评估已届满2年的;

  (二)所依据的上位法有重大修改或调整的;

  (三)调整对象发生改变,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的;

  (四)规范性文件实施过程中发现普遍性问题需要进行评估的;

  (五)行政事业单位、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建议实施后评估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实施后评估的情形。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直属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年度规范性文件后评估计划,说明评估的理由、目标、程序、方法、主要内容及时间进度安排等,经分管委领导同意后,报送政策法规科汇总。

  政策法规科负责将评估计划汇总,编制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年度计划,报委务会审定,并最迟于次年2月底前公布。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应当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成立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政策法规科负责人及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其他指定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市政府法制办、人大法工委及专家学者参与。

  (二)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人员分工、评估程序和方法、评估内容、经费预算和组织保障等内容。

  (三)开展论证评估。通过实地考察、座谈会、问卷调查、专题调研、专家论证等方法,收集实施单位、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全面论证评估。

  (四)形成评估报告。根据论证评估的结果,提出解决措施,形成评估报告。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技术、立法内容、实施绩效等方面。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发技术评估是指:

  (一)评估规范性文件所提出概念界定是否明确;

  (二)评估规范性文件的逻辑结构是否严密;

  (三)评估规范性文件各条文表述是否简洁;

  (四)评估规范性文件各条文的立法用语是否准确。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制发内容评估主要包括:

  (一)合法性评估。即规范性文件是否与上位法一致,上位法修订废止或上级机关制定新的上位法实施后,是否及时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或废除等。

  (二)合理性评估。即规范性文件为实现立法目的所制定、采取的各项措施是否必要、适当,相应的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是否相当。

  (三)协调性评估。即规范性文件与同位阶的其他文件是否协调一致,各项制度之间是否相互衔接。

  (四)操作性评估。即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配套措施是否切合实际,易于操作,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简便。

  (五)完善性评估。即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篇章结构是否协调、完备,配套制度是否健全等。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绩效评估是指:

  (一)评估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有效地解决问题,是否实现预期的制定目的;

  (二)评估规范性文件责任主体能否按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三)搜集实施主体及责任主体等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和执行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并予以评估。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直属单位)应当在提出下年度规范性文件后评估计划的次年7月底前完成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并完成评估报告的撰写,后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评估小组的成立情况;

  (二)后评估工作总体情况;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立法技术性、实施绩效等分析和评价;

  (四)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五)评估结论和建议;

  (六)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修改、废止等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后评估报告应当报分管委领导审定,并报委务会研究。未经委务会讨论审定的评估报告不生效。

  第十五条 经委务会研究审定的后评估报告是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宣布规范性文件失效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对全委具有约束力,各科室应当按照后评估报告的要求严格执行,政策法规科应对报告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后评估报告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的,包括对其配套制度进行完善或对其实施情况进行改进的,各规范性文件制定科室应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上述工作,相关程序按照《淄博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评估报告要求废止规范性文件或宣布规范性文件失效的,政策法规科应当及时将文件目录进行整理,同时按规定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并在每年12月底前集中公布。

  第十八条 后评估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年度目标考核范围。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委非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